慈利交警大队执法不公漏掉第三责任方人的责任
领导好:我叫林庭军,系此次交通事故受害人林耀彪(五保户,无儿无女)的亲侄子,是受害方当事人的代表,全权处理伤者住院抢救,配合交警事故现场斟验、保险理赔,参与调解,依法维权,亡人安葬等善后事宜。因慈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津铺中队在处理此次交通责任事故的过程中,责任认定存在重大失误,导致该交通事故迟迟没有得到妥善结案处理。
案发情况: 2023年3月17日晚,肇事司机王海涛驾驶湘JL3682号小型轿车从慈利县江垭镇佛塌坪村家中出发,前往慈利县城方向行驶,20点44分,当车辆行驶至省道518线28km+500m慈利县高峰乡桃树坪村路段,监控显示遭周国祥驾驶的湘J36M07号货车的强光照射,无法看清路况,碰撞到道路前方右侧行走的行人林耀彪,造成林耀彪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件进展:
1.案发当晚21:02分,慈利县交通警察大队通津铺中队办案民警到达事故现场。
2.案发当晚21:45分,伤者林耀彪被120急救车送往慈利县中医院实施抢救。
3.2023年4月18日,慈利县交警大队出具了第4308211202300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王海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耀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4.2023年4月19日,因伤者方代表不服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向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5.4月26日通津铺交警中队,组织周国样驾驶湘J36M07号货车到事故现场灯光测试。
6.5月2号,伤者林耀彪因枪救无效死亡。
7.2023年5月18日,张家界交警支队因未收到通津铺交警中队的灯光测试等能还原事故现场的证据,而作出了张公交复字结论[2023]第0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了慈利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
存在问题:
1. 案发当晚、通津铺交警中队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无视周国祥驾驶湘J36M07号货车从村道转弯进入518省道时,既没有打转向灯,又没有变换近光,造成强光照射,货车私自改装在车辆左侧加装照射灯,致使王海涛会车时根本无法睁眼看清前方路况而碰撞到行人这一客观事实,对第三方责任人周国祥既没有查验证照,也没有询问周国祥案发情况。
2. 慈利县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存在重大失误,漏掉了第三方责任人周国祥的次要责任,偏袒了货车司机周国祥,执法不公。因周国祥驾驶的湘J36M07号车,从村道转弯到518省道时,违反了《道路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规则》。既没有打转向灯示意,又没有开近光灯,强光照射,致使对方驾驶员无法看清路况而发生事故,第三方责任人周国祥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 慈利县交警大队通津铺中队存在知法犯法,敷衍塞责,欺骗群众的行为。2023年4月26号,通津铺交警中队明知道自己不具有汽车灯光检测资质,却安排周国祥驾驶湘J36M07号货车到事故现场搞所谓灯光测试,明显是愚弄群众之举。
4. 通津铺交警中队存在隐匿证据欺上瞒下的违法行为,抛开检测汽车灯光资质不论,但明知受害方已向张家界市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其最能反映事故原因的灯光测试的证据为何不上交到张家界市交警支队?导致张家界市交警支队也作出了维持原《责任认定》的错误结论。
综上,可以看出慈利交警大队通津铺中队占永祥队长,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偏担他人,隐匿证据,欺上瞒下、敷衍塞责,草菅人命,愚弄人民,不排除已接受事故第三方责任人贿赂的合理怀疑,循私枉法。造成当事人不服,民愤极大。
请愿诉求:
1.目前,亡者虽已入土,活者心实难安。此起事故,不仅给伤者家属带来了生死离别的痛苦,也给伤者家属带来了诸多烦恼和诉累,强烈请求将货车司机周国祥追责,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2.请求领导依法监督,督促县交警大队通津铺中队能纠正错误,将“为民办实事”落实于行动、尽快依法妥善处理,尽快结案,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让人民安宁得以保障。让亡者在九泉之下得到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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